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ღ◈★,规范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ღ◈★,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zgrtys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ღ◈★、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凯发K8旗舰厅AG登录ღ◈★、法规ღ◈★、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ღ◈★,特制定本制度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ღ◈★,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ღ◈★、抵押ღ◈★、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ღ◈★,当他人不履行债务时ღ◈★,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ღ◈★,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ღ◈★。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ღ◈★、银行承兑汇票担保ღ◈★、融资租赁的担保ღ◈★、开具保函的担保等ღ◈★。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ღ◈★,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ღ◈★,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ღ◈★,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ღ◈★、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ღ◈★。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ღ◈★,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凯发K8旗舰厅AG登录ღ◈★。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ღ◈★,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ღ◈★,反担保应均有可执行力ღ◈★,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ღ◈★。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ღ◈★,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被担保人ღ◈★,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ღ◈★,可以为其提供担保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ღ◈★,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ღ◈★、营运状况ღ◈★、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凯发K8旗舰厅AG登录ღ◈★,依法审慎作出决定ღ◈★。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ღ◈★,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ღ◈★。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ღ◈★: (一)企业基本资料ღ◈★,包括营业执照ღ◈★、企业章程复印件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ღ◈★、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ღ◈★;
(二)担保申请书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ღ◈★、期限ღ◈★、金额以及被担保人现有对外借款及担保情况ღ◈★、本项担保对应债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ღ◈★、反担保方案等内容ღ◈★;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ღ◈★,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ღ◈★、项目情况ღ◈★、信用情况ღ◈★、纳税情况及所处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ღ◈★,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ღ◈★,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ღ◈★,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zgrtys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ღ◈★、表决ღ◈★,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ღ◈★。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ღ◈★,不得为其提供担保ღ◈★。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ღ◈★,发生过借款逾期ღ◈★、拖欠利息等情况ღ◈★,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ღ◈★;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ღ◈★,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ღ◈★。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ღ◈★、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zgrtysღ◈★,应当拒绝担保ღ◈★。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权利等权利负担的ღ◈★,应向公司及时披露ღ◈★,不得向公司隐瞒ღ◈★,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以该财产提供反担保ღ◈★。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zgrtysღ◈★,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ღ◈★,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ღ◈★。
超过《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ღ◈★,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ღ◈★。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ღ◈★。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ღ◈★。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ღ◈★;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ღ◈★,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ღ◈★、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ღ◈★。
(四)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ღ◈★;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ღ◈★;
(六)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ღ◈★; (七)对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ღ◈★;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ღ◈★,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ღ◈★,不得参与该项表决ღ◈★,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zgrtysღ◈★。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ღ◈★,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ღ◈★,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ღ◈★,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ღ◈★。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zgrtysღ◈★,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ღ◈★,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ღ◈★。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ღ◈★,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ღ◈★,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ღ◈★,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ღ◈★。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ღ◈★,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ღ◈★,如经营和财务状况ღ◈★、资信情况ღ◈★、纳税情况等ღ◈★。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ღ◈★、合理性ღ◈★、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ღ◈★、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ღ◈★。董事会审议公司的控股公司ღ◈★、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ღ◈★,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ღ◈★、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ღ◈★,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ღ◈★,是否损害公司利益ღ◈★。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ღ◈★、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ღ◈★,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ღ◈★。如发现异常ღ◈★,应及时向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并披露ღ◈★。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ღ◈★,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ღ◈★、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ღ◈★,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ღ◈★、参股公司提供担保ღ◈★,该控股子公司ღ◈★、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施ღ◈★。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ღ◈★,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ღ◈★,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ღ◈★、偿债能力的基础上ღ◈★,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ღ◈★,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ღ◈★。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ღ◈★,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ღ◈★,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ღ◈★。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ღ◈★,视同公司提供担保ღ◈★,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ღ◈★,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ღ◈★,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ღ◈★,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zgrtysღ◈★,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ღ◈★。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ღ◈★,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ღ◈★,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ღ◈★。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相关法律ღ◈★、法规要求的内容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ღ◈★: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ღ◈★、数额ღ◈★;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ღ◈★,责任人必须全面ღ◈★、认真地审查主合同ღ◈★、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ღ◈★。对于违反法律ღ◈★、法规ღ◈★、《公司章程》ღ◈★、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ღ◈★,应当要求对方修改ღ◈★。对方拒绝修改的ღ◈★,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ღ◈★,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ღ◈★。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ღ◈★,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ღ◈★。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ღ◈★。责任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ღ◈★。
第二十九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ღ◈★、反担保质押时ღ◈★,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律部门ღ◈★,完善有关法律手续ღ◈★,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ღ◈★。
第三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ღ◈★,应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ღ◈★,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ღ◈★。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ღ◈★,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ღ◈★、检查ღ◈★、监督工作ღ◈★;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ღ◈★;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ღ◈★;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ღ◈★。
第三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ღ◈★,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ღ◈★: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ღ◈★,评估工作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ღ◈★,及时进行清理检查ღ◈★,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ღ◈★,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ღ◈★、准确ღ◈★、有效ღ◈★,注意担保的时效ღ◈★、期限ღ◈★。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ღ◈★,应当及时披露ღ◈★,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ღ◈★、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ღ◈★,降低公司损失ღ◈★,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ღ◈★,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ღ◈★、债务逾期ღ◈★、资不抵债ღ◈★、破产ღ◈★、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凯发K8旗舰厅AG登录ღ◈★,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ღ◈★,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ღ◈★。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ღ◈★,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ღ◈★,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ღ◈★,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ღ◈★,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ღ◈★,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ღ◈★,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ღ◈★,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ღ◈★,有效控制风险ღ◈★;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ღ◈★,损害公司利益的ღ◈★,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ღ◈★;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ღ◈★,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ღ◈★。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ღ◈★,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ღ◈★,分管领导根据情况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ღ◈★、董事会ღ◈★。
第四十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ღ◈★,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ღ◈★,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ღ◈★。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ღ◈★,债权人未申报债权ღ◈★,经办责任人ღ◈★、财务部门ღ◈★、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zgrtysღ◈★,预先行使追偿权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ღ◈★、《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凯发K8旗舰厅AG登录ღ◈★,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ღ◈★。
第四十三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ღ◈★,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通报ღ◈★,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ღ◈★。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ღ◈★,必须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ღ◈★,披露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ღ◈★、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ღ◈★。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ღ◈★。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ღ◈★,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ღ◈★,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ღ◈★,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ღ◈★。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ღ◈★、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管理人员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ღ◈★,公司有权视损失ღ◈★、风险的大小ღ◈★、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ღ◈★,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ღ◈★、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违规行为性质ღ◈★、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ღ◈★。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ღ◈★、法规ღ◈★、规范性文件ღ◈★、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ღ◈★。本制度与有关法律ღ◈★、法规ღ◈★、规范性文件ღ◈★、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ღ◈★,以有关法律ღ◈★、法规ღ◈★、规范性文件ღ◈★、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ღ◈★,并立即修订ღ◈★。K8凯发旗舰厅凯发appღ◈★,凯发K8官网首页ღ◈★,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ღ◈★,凯发k8国际官网ღ◈★,